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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第一汽车产业网资料)
电车汇消息:从近日召开的北控清洁能源集团城市智慧交通专题研讨会上了解到,未来充电基础设施将成为产业政策扶持重点,政策支持力度和精细化程度将有显著提升,有望出台统一的中央财政补贴机制与税收支持等政策。继上半年国家顶层设计逐步明确后,各地也都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政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5省45市出台电动汽车充电规划或补贴。
北京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正式发布了《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到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年北京将建成公用充电桩根,公用充电桩达到1万根。
北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年需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约43.5万个。其中,社会公用领域,按照公用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比例不低于1:7的要求,需配建公用充电桩6.5万个;私人自用领域,需配建充电桩36万个;公共专用领域,坚持充分挖掘自有场站空间资源和高效利用社会公用充电网络相结合,公交、物流、公务、出租等领域配建公共专用充电桩约1万个。
补贴:投资建设单位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上海
近日,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交通枢纽和停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10%的比例在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其他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和商场、超市、商务楼宇、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泊位5%的比例在年前按需逐步增建到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加油站可根据市场需求配建交、直流桩)。
补贴:根据《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上海市对充换电企业建设的充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1.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2.对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
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万元。
另外,政府还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万元。
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万元。
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广州
近日,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各类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上限各不相同。其中,公交、出租、物流等专属充换电站补贴上限为万元/站;公共充电站补贴上限90万元/站;分散直流充电桩补贴上限12万元/桩;分散交流充电桩补贴上限0.6万元/桩。
充电服务费:广州市公交车充电服务费0.8元/千瓦时,非公交车充电服务费1.2元/千瓦时,充电时不再另收停车费用。
中山
根据《中山市中心城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显示,到年底,依次落实已布局的12个社会充电站、4个新增公交充电站。配设个社会充电桩、16个公交夜间停车充电桩位、个公务及专车充电桩。同时住宅和商业新建项目的充电桩配建比例要达到10%。
惠州
日前,《惠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暂行)》印发,该细则要求,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和要求,按照“择址新建与改扩建现有停车场相结合、封闭充电区域与社会公共服务区域相结合、集中式充换电站与分布式充电桩(机/终端)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充换电设施的选址建设工作。
根据该细则,年1月至年1月,惠州市试行0.75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的上限标准,允许下浮。惠州市级财政对本市范围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为:直流充电桩(机/终端)按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机/终端)按4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站工位按20万元/工位的标准补贴。
重庆
1月11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公布《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年,主城区将累计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换电站。
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重庆市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以电价为计费依据,服务费暂按每千瓦时不超过执行电价的50%收取,试行一年。
山东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将助推山东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意见以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区、政府机关等单位、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5个领域为建设重点,从规划设计、用地支持、电网接入、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提出到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座、充电桩35万个,构建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青岛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座、充电桩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潍坊
根据潍坊市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显示,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重点推进超市、商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逐步形成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条件允许,可与加油站、加气站和停车场等合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预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停车位。
河北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到“十三五”末,河北省建设充电站座,充电桩个。其中,公用充电站座,充电桩个;专用充电站座,充电桩个。
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车0.6元/度、七座(含)以下乘用车和环卫车1.6元/度。
石家庄
石家庄发布《石家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预计“十三五”末,石家庄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10万标准车,按照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至“十三五”末,石家庄市电动汽车约为20辆,其中:公交车辆;专用车辆;私人乘用车1辆。为满足新能源汽车的上述发展目标要求,经测算,“十三五”末,石家庄市需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个,充电站座。
衡水
衡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到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到“十三五”末,衡水市建设充电站座,充电桩个。其中,公用充电站82座,充电桩个;专用充电站32座,充电桩个。
充电服务费:衡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类定价:七座以上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标准为每千瓦时0.6元;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其它用车充电服务费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每千瓦时最高标准为当日河北省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七座以上电动乘用车换电服务费最高标准为每公里1.8元;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其它用车换电服务费最高标准为每公里0.5元。
山西
年11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年行动计划》。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年,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全区域覆盖,其他设区市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年,基本实现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其中,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商业区等不低于10%。以太原为中心,在主干高速公路路段服务区建设城际间快充电站,年形成“大”字形城际互联快充服务网络,实现全省域主干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
根据《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年末,建成由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中:座城市集中式充换电站、60座高速城际快充电站)、19万个分散式充电桩、1个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构成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重点城市(太原市、晋城市和晋中市)核心区域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其他城市核心区域力争小于2.5公里,高速公路平均服务距离不超过50公里,满足全省电动汽车的充(换)电需求。-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投资预计超过52亿元,其中充(换)电站投资24亿元,充电桩投资28亿元,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的问题。
充电服务费: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原则上按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10%左右核定。
运城
根据《运城市城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泸州
1月25日,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对《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了公示。至年泸州市各类型社会运营的集中式充电站总量按照13座控制。规划至年泸州市各类型社会运营的集中式充电站总量按31座控制。规划至年泸州市各类型社会运营的集中式充电站总量按77座控制。
安徽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到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其中,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形成省内高速服务区城际快充网络,新增城际快充站座。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安庆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年至少建设个公共充电桩(其中安庆城区0个、市辖一市六县城区各个),4个公交充电站(共计99个充电桩)及信息智能管理平台。到年,实现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按比例配建;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
滁州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到年,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2公里提供一座公共充电站,总量不少于20座公共充电站;县城所在地至少建成2座公共充电站;重点旅游景区至少建成1—2座公共充电站;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充电设施以快充桩为主。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将充电桩建设纳入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条件,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统一建设。
铜陵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据全市电动汽车配备数量,按不少于1:1比例配套安排,到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16座,分散式充电桩个,以满足全市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淮北
根据《淮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到年,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同时,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3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换电站,并优先建设公交、出租车充换电站。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应全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年,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以电价为计费依据,服务费暂按每千瓦时不超过执行电价的50%收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收费政策时再作调整,并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天津滨海新区
根据《滨海新区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今年内,全区将建设充电桩个以上,并鼓励社会资本及居民个人参与建设。按照建设要求,停车位在个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数量,建设充电桩;鼓励现有停车设施的居住小区、单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力部门予以协助支持;新建居民小区、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将新能源充电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核心城区以及汉沽、大港城区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0.9千米,其他区域服务半径不大于3千米。各功能区、街镇和有关单位今年6月底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场地,9月底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12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武清
根据《武清区年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到年底,拟在主要景区、公共停车场、商业中心(超市)、医院、产业园区、镇街及其他有意向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地点新增建设公共充电桩个以上。
金华
根据《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到年前,全市新建各类专用充(换)电站30座、公用充(换)电站22座以上、充电桩1.5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温州
根据《温州市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温州市年将建11座,充电桩个。温州市将结合停车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专用停车位建设,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加快旧住宅小区停车位改造,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许昌
根据《许昌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年)》,许昌市总体目标是,建设充(换)电示范站1座、充电站10座、公共充电桩个、自用桩00个,初步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按照停车位%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预留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成都
8月11日,成都市发布《关于成都市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的通知》,在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的前提下,现有加油站和加气站,若增建、改建经营性充电设施,将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最高万元补贴。除了《通知》中提到的加油站、加气站外,根据《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有三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都可申请补贴。
第一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成都市将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万元补贴。第二类是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成都市将给予每个充电桩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第三类是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的,也是享每个充电桩元一次性补贴。
青海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到年,建成充换电站40座,充电桩2万个,届时满足2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以西宁、海东、黄南、海南、海北、海西、玉树、果洛市(州)府所在地为中心,向县城及城镇逐步推进。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依托东部城市群建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合理布局充电设施,优先推进西宁周边区域及辐射至民和同仁共和海晏格尔木德令哈城际快充网络“十三五”期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镇)的城际快充网络
江西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到年底,全省建成充电站座,充电桩约10万根,满足超过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杭州
杭州出台了《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州新建住宅小区,每个停车位都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而且,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应为车主在住宅或办公场所的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目标是到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合肥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到年底,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到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补贴: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专)用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广西
根据《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柳州
6月30日,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要求新建的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云南
5月12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到年,规划建设超过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中,公共充电站74座以上,公交车充换电站座以上,出租车充换电站62座以上,城际快充电站52座以上,换位物流车专用充电站42座以上,景区充电站20座以上。规划建设超过16.3万个分散式充电桩,其中,公务车与私家车专用充电桩14.8万个以上(居民小区9.9万个以上,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4.9万个以上),分散式公共充电桩1.5万个以上。
陕西
7月6日,陕西省发布—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到年,新增集中式充电站超过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9.44万个,以满足陕西省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分为示范、促进、全面推广三个阶段。
关中地区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杨凌示范区,电动汽车预期保有量大,区域内联系紧密,充电设施需求量大,需加快建设,形成布点多、密度较高的充电设施体系。到年新增中式充电站超过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7.65万个,以满足超过8.1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率先建成关中环网地区城际快充网络,各主要城市间实现互联互通。
陕北榆林、延安两地市,电动汽车预期保有量较大,需形成布局合理、密度适中的充电设施体系。到年新增集中式充电站超过67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1.09万个,以满足超过1.16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加强与关中地区的互联互通,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逐步推进全省范围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陕南汉中、安康、商洛预期保有量较小,充电设施需保障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年新增集中式充电站超过7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0.7万个,以满足超过0.74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陕西省-年充电设施规划总投资65亿元,包括充电站、充电桩本体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分别为24亿元、10亿元,10kV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20亿元,0.4kV接入10亿元,智能充电网络服务平台1亿元。
郑州
近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2%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同步建成并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建设位置应集中一到两处。
湖南
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年》,按照全省电动汽车发展预测和配置原则,结合现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经测算,到年,全省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座,分散式充电桩20万个,满足全省22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十三五”期间全省还需新建客车充换电站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5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60座,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城际快充站50座,公务车与私家车用户专用充电桩17.8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2.2万个。
湖南省政府发布《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并纳入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个(含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福建
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到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座,充电桩9~12万个,以满足福建省10~1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年:建设充电站~座,分散式充电桩1~1.3万个。各地市均建成公交示范线路;福州、厦门出租车充换电网络初步建成;建成平潭电动汽车示范区;在各小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分散桩0.8~1.1万个,建设公共分散桩0.08~0.1万个、公共充电站4~5座;建成城际快充站56座。
福州
福州市发改委公布《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根据《规划》,到年,福州市将新增集中式充电站座~座,分散式充电桩2.5万~3.1万个,以满足福州市2.8万~3.5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甘肃
甘肃省出台《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到年,初步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达到作为国家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地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甘肃省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包括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可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其他升级专项资金,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数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越多,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50%进行配套。
平凉
《平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年)》显示,根据国家和省上总体目标及省上“布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单位内部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列不低于10%,新建住宅%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每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0,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2.5公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持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的原则,到年,全市推广电动汽车达到辆,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不少于4座,分散式城市公共充电桩个以上(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以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新疆
《自治区“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显示,到年,新疆将新增集中式充电站座、分散式充电桩个,以满足全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其中,乌鲁木齐、昌吉、哈密、吐鲁番、克拉玛依等经济水平较高城市,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及国家4A、5A级景区,将作为重点发展地区,预计到年,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14辆,需要新建充电站座,充电桩7个;库尔勒、伊宁、奎屯等人口超过50万人的城市和县市,作为主要推广地区,预计到年,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12辆,需要新建充电站60座,充电桩5个。
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
四川广安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显示,到年,全市建设完成大型充电站12座(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其中单独选址和独立供地的公共充电站6座、停车场充电站(大型停车场及小区停车场配套建设)6座;建成各类充电桩7个(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和充电桩),满足市域内和过境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在全面落实中、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由市、县(含园区)财政筹措专项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按不高于项目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
广西梧州
《梧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于近日印发。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指出,根据需求预测结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到年,建成充电站27座,充电桩个,以满足全市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其中,结合公共交通场站、环卫停车场、出租车营业网点及公共停车场相关规划,建设9座公交车充电站、4座出租车充电站、4座环卫车充电站、2座物流车专用充电站、4座公共充电站。结合高速公路网,建设4座城际快充站,以满足城际出行需要。积极推进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建设,建设9个私人专用充电桩以满足充电需求。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以满足临时补电需求。
截至年11月,梧州市共有电动汽车辆,其中电动公交车30辆,属于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公司;电动出租车辆,属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梧州市绿动汽车运输公司。
河南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显示,年全省建成城市充换电站15座,移动充换电站(车)10座,公共充电桩个。
《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显示,预计到年,全省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10万个,满足超过35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建成省域内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全覆盖的城际快充网络。到年年底,全省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占全省集中式充换电站的比例达到70%。
江苏
3月3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万元。
哈尔滨
3月2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充电设施方面,通知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其中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按照定价标准的50%收取。
贵阳
近日,贵阳市出台了《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年起规划批准的城市新建小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的比例,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对于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度10%的比例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奖励。
西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予以拨付。
烟台
8月1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到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到年底,完成山东省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指标,建设充电站70座,充电桩24个,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达到亿元。
文昌
根据《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结合实际、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车、桩比1:0.8的比例,到年底,全市累计建设充电桩1个。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沈阳
根据《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年)》显示,到年,完成1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同时进行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建设充电站座、充电桩7个。
补贴:《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显示,中央财政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奖励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设备投资额的20%。
浙江
根据《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力争到年,全省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十三五”期间建设充换电站座以上,充电桩超过21万个,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海口
根据《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配套基础设施主要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20%,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万元。有效期截至年12月31日。
文章摘自电车汇7发自北京